中法天津条约

历史事件

称《和约章程》,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27日(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共四十二款,附约六款。其主要内容是:公使驻京,与清政府外交往来用平等礼节,并在通商各口设事馆;增开琼州、潮州(后改汕头),台湾(后选定台南)、淡水登州(后改烟台)、南京为通商口岸;法国天主教教士可入中国内地自由传教;准许法国人往内地游历,在各通商口岸任意租地建筑、设立教堂、开设医院、兴办学校等,中国人触犯、毁坏教堂、坟地等,地方官应严加惩处;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法国兵船、商船有权驶入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中国给法国赔款白银二百万两。中法《天津条约》进一步破坏和践踏了中国的主权,为法国侵略势力在中国的扩提供了根据。

词语分解

  • 中法的解释 1.合法。商君书·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故一·难荫异典:“ 直 抚尚书 王登联 中法死。”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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