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天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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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中美和好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美国以调停为名胁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咸丰八年五月八日(1858.6.18)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国驻华公使列廉在天津签订。共三十款。主要内容:(1)美国公使得随时到北京“暂住”,清政府若允许其他国家公使驻京,应准美国一例照办;(2)增开潮州(后改汕头)、台湾(选定台南)为通商口岸,美国商人得在各通商口岸租地建屋,修建医院、教堂等;(3)清政府应保护美国教士在中国自由传教;(4)美国在中国享有事裁权,两国人在中国争讼,中美官员应会同办理,美国人在中国犯罪,“应归领事官按本国例惩办”;(5)扩大片面最惠国待遇,即“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利益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

词语分解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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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秃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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