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交收营口条款

历史知识

清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日(1906.12.5)由清山海关兵备道梁如浩与日本驻华使馆一等书记官阿部太郎等订于营口。共六款,附件一件。规定:日本将其在日俄战争中所占中国营口地方交还中国;日商可继续经营自来水、电车、电灯等业;中国须聘日人充警察教习和医生。

词语分解

  • 中日的解释 隔日。仪礼·聘礼:“士中日则二双。” 郑玄 注:“中,犹间也。”
  • 条款的解释 公文或法规等上的条目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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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清俞明震撰。作者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奉调赴台,次年委管全台营务处,旋为署理布政使。此文所记,乃日军攻陷台北前八日军民苦守之事迹。附录之唐维卿景崧电奏稿,多不见于他书,可备参考。收入中国近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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