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历史知识

清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9.4)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与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订于北京。凡五款。规定:(1)中国如筑新法铁路允与日本先行商议;(2)中国认大石桥至营口铁路为南满铁路支路,俟南满铁路期满才交还中国;(3)日本取得开采抚顺、烟台煤矿之权;(4)安奉、南满两路沿线矿务由中日合办;(5)日本允京奉铁路展造至奉天(今沈阳)城根。

词语分解

  • 中日的解释 隔日。仪礼·聘礼:“士中日则二双。” 郑玄 注:“中,犹间也。”
  • 条款的解释 公文或法规等上的条目款项

历史知识推荐:经纪

①经营资产。张鷟朝野佥载卷三记唐高宗赏赐诸王,不及滕王婴、蒋王晖,敕曰:“滕叔蒋兄自解经纪,不劳赐物。”后亦指商贩。②清代商业中介人之一种。即前代之“牙人”。设于丝织业者称“丝行经纪”,设于四川井盐

关注微信公众号:词典网,查询回复: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历史

公众号
纠错

猜你喜欢

相关推荐

电脑版 历史知识 词典网
m.CiDianW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