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

历史知识

清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1898.10.10)关内外铁路督办胡燏棻与英国中英公北京签订。共二十款。主要内容:(1)借款二百三十万英镑,年息五厘,九扣实付,四十五年还清;以北京至山海关铁路财产和进款担保;(2)允公司建奉天(今沈阳)至新民厅(今新民)铁路,建至营口支线及至南票出煤处的支路,三年内造成;(3)借款期内,铁路总工程师由英人担任,办事首委任欧洲人;(4)总理衙门须向英国公使保证,本合同内所指各铁路永不让与他国。

词语分解

  • 关内的解释 指山海关以西或嘉峪关以东一带地区
  • 合同的解释 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历史知识推荐:民政使

官名。清末东三省民政司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每省一人,正三品。宣统元年1909,依布政使例,升从二品。掌主民籍。后黑龙江省民政使又兼管财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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