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刑法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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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法律类编。又称《大中刑统类》。大中七年(853),左卫率府仓曹参军戣编集同类刑律,附以格敕,共十二卷,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一百二十一门,奏上颁行之。已佚。

词语分解

  • 大中的解释 易·大有:“大有,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应之,曰大有。” 王弼 注:“处尊以柔,居中以大。” 高亨 注:“象大臣处於尊贵之位,守大正之道。”后以“大中”指无过与不及的中正之道。汉书·孔光传:“皇之不极,是为大中不立。” 唐 柳宗元 与吕道州温论非国语书:“近世之言理道者众矣,率由大中而出者咸无焉。” 清 王夫之 诚明篇:“君子之行藏刑赏,因时变通而协於大中,左宜右有,皆理也,所以在帝左右也。”
  • 统类的解释 纲纪和条例。荀子·非十二子:“若夫总方略,齐言行,壹统类,而羣天下之英杰而告之以大古,教之以至顺。” 杨倞 注:“统,谓纲纪;类,谓比类。大谓之统,分别谓之类。”汉书·东方朔传:“褒有德,禄贤能,诛恶乱,总远方,一统类,美风俗,此帝王所由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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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或作友,又称子州支伯。相传为尧、舜时贤人。尧和舜先后欲以天下让之,称病不受,后隐去。见庄子·让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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