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罪名。为人看守赃物。《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夫盗二百钱,妻所匿百一十,何以论妻?妻知夫盗,以百一十为盗;弗母知,为守赃。”《晋书·刑法志》引张裴曰:“财货之利谓之赃。”守赃,谓不知案情所为,轻于有意匿赃。
传舍小吏。后汉书·光武帝纪:“光武乃自称邯郸使者,入传舍。传吏方进食,从者饥,争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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