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通商条约

历史知识

清光绪二十五年八月七日(1899.9.11)清政府全权大臣徐寿朋与朝鲜外部大臣朴齐纯在汉城签订。共十五款,附以“朝鲜国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两国互派公使和事,不得以商人兼充,并不得兼理商务;两国商民享一切利益,货物进出口悉照最惠国商民税钞例;领事裁权相等;两国边民向来互市,宜重定陆路通商章程税则。

词语分解

  • 中朝的解释 1.临朝之时。史记·范雎蔡泽列传:“ 昭王 临朝叹息, 应侯 进曰:‘臣闻主忧臣辱,主辱臣死。今大王中朝而忧,臣敢请其罪。’”2. 汉 代朝官自 武帝 以后有中朝、外朝之分。中朝即内朝。汉书·刘辅传:“羣臣莫知其故。於是中朝将军 辛庆忌 ,右将军……俱上书。” 颜师古 注引 孟康 曰:“中朝,内朝也。大司马、左右前后将军、侍中、常侍、散骑诸吏为中朝。丞相以下至六百石为外朝也。”3.朝廷;朝中。三国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历史知识推荐:门下封驳司

官署名。北宋淳化四年993置封驳司,隶通进银台司,设同知给事中二人为长官,凡制敕有所不便皆许封驳,其余常程公事依例施行者不得随意留滞。咸平四年1001,令如有封驳事取门下省之印用之,因改封驳司为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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