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通商条约暨增加条款

历史知识

清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四日(1908.7.2)订于北京。凡十七款。规定:中瑞(典)两国互设使、馆;在通商、航运等方面互给最惠国待遇;瑞典取得领事裁权、传教等特权。宣统元年(1909)四月六日又增加一款,对约第四款作补充说明。

词语分解

  • 中瑞的解释 犹言预兆吉祥。 南朝 梁 任昉 述异记卷下:“ 宋武帝 大明 五年, 广郡 献白孔雀,以为中瑞。”
  • 条款的解释 公文或法规等上的条目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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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清王錱撰。二十四卷。汇集王錱禀牍、书札、日记、杂著以及有关练兵的练勇刍言。其中保留了一些有关太平天国时期史料。并附有年谱、传记。有光绪十八年1892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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