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课提举司

历史知识

名。掌管食盐生产及运销的机构,同于都转运盐使司,而品秩较低,秩从五品。元代设有广东、广海二盐课提举司。明代分设四川、广东海北(相当今广西合浦、灵山等县)、黑盐井(治今云南楚雄北)、白盐井(治今云南姚安西北)、安宁(今属云南)、五井(治今大理西)、察脑儿(今内蒙古乌审旗西南)共七处。另辽东称煎盐提举司。各置提举、同提举、副提举等官。元广海提举四品,广东及明清均从五品。下辖各盐仓、各场和各井盐课司。提举总司务,受巡盐御史盐法道监督。清沿置,设云南石膏、黑盐井、白盐井三盐课提举司,设提举以掌司事。

词语分解

  • 盐课的解释 1.旧时以食盐为对象所征的税课。宋史·食货志下三:“ 世宗 北伐,父老遮道泣诉,愿以盐课均之两税,而弛其禁,许之,今两税盐钱是也。”元史·食货志五:“本司自 至元 十四年创立,当时盐课未有定额,但从实恢办。”明史·徐阶传:“ 鄢懋卿 骤增盐课四十万金。 阶 风御史请復故额。”清史稿·食货志四:“灶不乐以盐归垣,商亦无资完课。此垣商纳课之亦难行也。”2.指办理盐课事务。 宋 秦观 代蕲守谢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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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洴澼百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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