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院院章

历史知识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由资政院总裁会同军机大臣奏定,复于宣统元年(1909)、三年改订和续订,并颁布施行。共十章六十五条。主要内容:总纲规定“资政院钦遵谕旨,以取决公论,豫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设总裁二人总理全院事务,以王公大臣简充;副总裁二人佐理全院事务,以三品以上大员简充。会议分常年会议(每年一次)、临时会议(不定期)两种。并对议员的资格、名额分配、任期,以及资政院与行政衙门的关系、与各省咨议局的关系、与人民之关系,资政院的编制、纪律、经费等,均作明确规定。

词语分解

  • 资政的解释 1.帮助治理国政。 唐 道宣 叙元魏太武废佛法事:“帝讳 燾 ,以 明元帝 泰常 八年即位,时年八岁,尚在幼冲,资政所由,唯恃台辅。” 太平天囯 洪仁玕 有资政新篇。2.官职名。 宋 代置 资政殿 大学士,授予罢政的宰相或其他大臣。简称“资政”。3.官职名。 金 置资政大夫一职,系正三品的文散官。 元 改为正二品。 明 清 皆因之。4.官职名。 民国 时期,总统府亦置资政若干人,由总统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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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春秋楚地。左传昭公十三年前529:“吴人败诸豫章。”杜预注:“当在江北淮水南。”定公四年前506:“蔡侯、吴子、唐侯伐楚,舍舟于淮汭,自豫章与楚夹汉。”杜预注:豫章,“汉东江北地名。”后人据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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