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比通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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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中比北京条约》。比利时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四年九月十四 日(1865.11.2)由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比国使臣金德俄固斯德(Auguste T’Kint deRoodenbeke)签于北京。凡四十七款。主要内容:(1)比国可遣使驻北京和往来中国各地;(2)中国各通商口岸准比国设事,任便比商贸易、居住、租地建造、雇佣华人、买卖各种书籍;(3)比人可持照到中国内地通商、游历;(4)比人可在中国自由传教;(5)比国在华商税俱照通例,与列强均等;(6)清方负责保护比人在华之财货、债权;(7)比国享有领事裁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随同此约还签订了《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词语分解

  • 中比的解释 明 清 盛行的八股文中间部分的一段。 马南邨 燕山夜话·八股余孽:“每一篇八股文章,总得有几个部分。在‘题前’的部分,有‘破题’、‘承题’、‘起讲’、‘领讲’等段落;中间‘八比’的部分,则有‘起比’、‘中比’、‘后比’、‘束比’等主要的几个大段落;末尾又有‘落下’一段,以结束全文。”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历史知识推荐:麻阳县

唐武德三年620分沅陵、辰溪二县置。治今湖南麻阳县东;一说治今麻阳县锦和镇东。宋移治今锦和镇。1953年移今治高村。唐属辰州,宋属辰州、沅州,元属沅州路,明属辰州府,清属沅州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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