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黄埔条约

历史知识

见“黄埔条约”。

词语分解

  • 中法的解释 1.合法。商君书·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故一·难荫异典:“ 直 抚尚书 王登联 中法死。”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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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开皇十六年596置。治今河南虞城县北旧县西南。属梁郡。金废。蒙古宪宗二年1252复置。至元二年1265废,三年复置。明弘治九年1496移治今虞城县北旧县利民镇。1954年移治马牧集,即今治。虞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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