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审判厅
历史知识
官署名。清末司法改革,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起,在京师及各省省会,陆续设立高等审判厅,以监督下级审判机关,接受审理上诉案件,轻罪为终审,重罪为二审(终审归大理院)。置厅丞、民刑科推事、典簿、主簿、录事等员。民国沿置。
词语分解
- 高等的解释 1 2 比较高深高等数学3 有复杂组织;系统发育上大大分化或发展——指高级的动植物类型高等海藻4 ∶高级的高等学校
- 审判厅的解释 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 清 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 清 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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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浙江秀水今嘉兴人,字文盎。朱彝尊子。与沈名荪合编南史识小录、北史识小录。著有笛渔小稿,附曝书亭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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