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议
历史知识
杂议怎么写好看
宋司法名词。凡遇疑难重要案件,经复审不能判决,即命内、外制与大臣、台谏官一起讨论,称杂议。
词语分解
- 杂议的解释 集议;共同评议。汉书·晁错传:“奏上,上令公卿列侯宗室杂议。”新唐书·礼乐志四:“其后羣臣言封禪者多,乃命祕书少监 颜师古 、諫议大夫 朱子奢 等集当时名儒博士杂议,不能决。” 清 章学诚 文史通义·书<吴郡志>后:“於是会校官 汪泰亨 ,与文学士杂议,用 褚少孙 例,增所闕遗,订具誒伪。” 张晋藩 等中国法制史第二编第六章第三节:“对于重大疑案,皇帝令翰林学士、负责知制诰的中书舍人、同平章事、
- 杂的字典解释 杂 (雜) zá 多种多样的,不单纯的:杂乱
- 议的字典解释 议 (議) yì 意见,言论:议论
历史知识推荐:金山郡王
即“顿毗伽叶护”。
关注微信公众号:词典网,查询回复:杂议历史
公众号
赞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