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审判厅

历史知识

名。清末地方审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于京师、奉天等地,宣统二年(1910)各省渐设。省城、商埠、府每处设一所,掌审理不属初审厅管辖案件的一审及不服初审厅判决的二审案。置推事长一人,刑科、民科推事六人(或十二人)及典簿、主簿、录事等员。

词语分解

  • 地方的解释 1 2 当地地方公共汽车线路地方武装3 各行政区的地方政治地方风俗
  • 审判厅的解释 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 清 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 清 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历史知识推荐:伯克

官名。维6*吾尔语音译。新疆维6*吾尔族旧制,凡官皆曰伯克,且世袭。其职以号别之。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后,各城派驻大臣统辖,回疆设官则仍依伯克旧名,惟改伯克世袭制为任命制,并分定额缺、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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