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通商条约

历史知识

意大利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五年九月十八日(1866.10.26),由清总理衙门大臣谭廷襄、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意国使臣阿尔明雍(Vittorio Arminjon)签于北京。凡五十五款。主要内容:(1)意大利可遣使驻北京和往来中国各地;(2)中国各通商口岸准意大利设事,任便意商贸易、赁房买屋、租地建造;(3)意人可持照到中国内地通商、游历;(4)意人可任便雇佣华人,买卖各种书籍;(5)意大利在华商税俱照通例,与列强均等;(6)清方负责保护意人在华之财货、债权;(7)意大利享领事裁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随同此约还签订了《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词语分解

  • 中意的解释 合乎心意;满意 这几件衬衣,我一件都不中意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历史知识推荐:司鞍

官名。清代内务府上驷院属官。掌管马鞍等物。额设御马司鞍五人,皇子司鞍二人,皆以额鲁特蒙古充任。辖以司鞍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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