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主官的副职或辅佐官之统称。如金熙宗时,以同知、佥院、副使、少尹、通判、丞称佐贰官。明清为地方政府主官的辅佐官之统称。如府同知、通判、推官,州同知、判官,县丞、主簿等。其品秩略低于主官,但非属员,与主官同为堂上官。
明清捐纳事例之一。指由生员或普通身份之人捐纳钱粮取得监生资格者。初推行于明景泰年间,报捐者仅限于生员,后来普通身份之人可以报捐,称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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