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二十三日(1898.5.13)铁路总公司督办大臣盛宣怀与英国怡和洋行代表在上海签订。凡二十五条。主要内容:中国借款三百万镑,由英国公司建造沪宁铁路,年息四厘,五十年为期;以浙宁、沪宁铁路已购或拟购土地和产业及该路进款担保;设总管理处,专司建造行车事;无论何时,中国铁路公司展延铁路或建支路,英国公司有权优先承担。二十九年闰五月双方在上海订立正式合同,作废该草约。参见“中英沪宁铁路借款合同”。
词语分解
- 合同的解释 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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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明代低级军官。每百户下设二人,各领五小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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