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历史知识
死刑怎么写好看
刑法名目。即处死人犯之刑罚。历代规定不同,但均为刑罚中之最重者。唐律定为“五刑”之五。分绞与斩二等。死刑执行日期在秋冬二季,即秋分以后,立春以前,非此期不得执行。但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则无限期。此外,在大祭祀、致斋(皇帝大祭前斋戒)、朔望(初一、十五日)、上下弦日、二十四节气日、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月(正、五、九月)及假日均不得执行。行刑前仍应三次请奏皇帝(三覆奏),批准后三日始能执行。怀孕妇女犯死罪者,产后百日始能行刑。能赎罪者,赎铜一百二十斤。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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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1902 清湖南善化今长沙人,字松甫。拔贡出身。初与谭嗣同、唐才常相交,日谋救国,并从事联络会党活动。后赴日本,结识孙中山,加入兴中会。光绪二十六年1900归国参加自立会,反对“请光绪帝复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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