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历史知识

日本援《中日马关条约》有关条款,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1896.7.21),由总理衙门大臣、户部侍郎荫桓与日方代表林董签于北京。凡二十九款,另附双方往复照会六件。主要内容:(1)两国可互派公使驻京;(2)中国各通商口岸准日本设事,准日人往来居住、从事工商业、赁买房屋、租地建造、雇役华人等事;(3)日本对华贸易援列强通例,免除厘金等一切杂派;(4)日本享领事裁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词语分解

  • 中日的解释 隔日。仪礼·聘礼:“士中日则二双。” 郑玄 注:“中,犹间也。”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历史知识推荐:薛谦光

即“薛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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