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一作宏瑜。明末清初浙江绍兴人,本姓王,名作霖,号月章。曾仕明为中书舍人。擅山水,学大痴法,并长于画仙佛,书法真草均佳。
明代禁律之一。规定凡投匿名文书告言人者绞;见者应立即烧毁,若得而送入官府者,杖八十;官府接受审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将匿名人连文书捉获解官,给银充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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