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国矿务正章

历史知识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八月农工商部奏准颁行。共十五章七十四款。规定农工商部设立专专管矿务一切事宜;凡前此按旧章开采矿产之华洋各商,均须依照新章修改增补。外商所订合同条款有占夺华民生计及有碍中国主权、地方治理者,也应妥为修改;凡为华商,皆可承办开矿,与中国有约之各国外商,允愿遵中国之法律者,也可与华商合股禀请承办。此章颁行之后,订《暂行矿务章程》即失效。

词语分解

  • 大清的解释 1.谓大道。管子·内业:“乃能戴大圜,而履大方,鑑於大清,视於大明。” 尹知章 注:“大清,道也。”2.指政治清明。隶释·汉太尉杨震碑:“立朝正色,恪勤竭忠,无德不旌,靡恶不形,将训品物,以济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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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230—1307 元奉元咸宁今陕西西安人,字维斗,号勤斋。性耿介。初为府史,与上不合,退至南山读书三十年,于儒学、天文、历数,靡不研究。后拜太子右德谕,时元廷有尚酒之风,故书酒诰以献。继授集贤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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