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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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之辨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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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行为与功利相互关系之辨析和争论。《左传·昭公十年》:“思义为愈。义,利之本也。”指出“义”既是“为愈(贤)”之依据,又是“利”之根本,认为义重于利。《论语·里仁》:“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将“义”、“利”对立作为区别“君子”、“小人”之道德标准。战国时期,墨子后学则以“义”为“利”,提出“义,利也”(《墨子·经上》)之义利统一观。孟子继承孔子之义利对立观,反对言“利”,主存“义”(《孟子·梁惠王上》)。韩非子则提倡重“利”,谓“利所禁,禁所利,虽神不行”,指出“委利而不使进”,犹“为门而不使入”,是“乱之所以生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西汉董仲舒坚持儒家义利对立观,提出“仁人者,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司马迁则认为,凡天下人,上自国君,下至百姓,无不谋利,故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史记·货殖列传》)。宋代理学家沿袭孔孟义利对立之说,谓“大凡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二程遗书》卷十一),认为义利不可并存;又以“天理”为“义”,“人欲”为“利”,把儒家存义去利之说发展为“存天理去人欲”。南宋亮、叶适倡功利之学,反对理学家之义利观,主张“义利双行,王霸并用”(《陈亮集》卷十一),“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习学记言》卷二十三),视“功利”为“道义”之本。明李贽针对董仲舒“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确指出:“夫欲正义,是利之也;若不谋利,不正可矣。吾道苟明,则吾之功毕矣;若不计功,道又何时而可明也?”(《藏书·德业儒臣后论》)以义利统一观反对儒家关于义利对立之正统观点。清颜元更提出“盖正谊(义)便谋利,明道便计功,……全不谋利计功,是空寂,是腐儒”(《颜习斋先生言行录·教及门》)。

词语分解

  • 义的解释 义 (義) yì 公正合宜的道理或举动:正义
  • 辨的解释 辨 biàn 分别,分析,明察:辨别

历史知识推荐:中俄四厘借款合同

沙俄挟制清政府订立的政治借款合同。因该款为俄、法合贷,亦称俄法洋款。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十四日1895.7.6由清驻俄公使许景澄与沙俄代表签订于俄国首都圣彼得堡。凡十九条,另附四厘借款声明文件。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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