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外务部饬总税务司代拟,次年转由商部酌量添改颁行。共二十八条。规定由商部设立注册局一所,专办注册事务,津、沪两关暂为商标挂号分局。另对有关商标注册、注销及保护方法等问题,作了具体说明。该章程为中国第一部商标法,颁布后有些条款受到列强的反对,曾作过修改。
词语分解
- 商标的解释 刻在或印在商品或包装上的,用以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标志、记号等注册商标
- 章程的解释 1 ∶指组织的规程或办事条例,也泛指各种制度2 〈方〉∶指办法;主张
五代吴乾贞中以海陵县改置。监理制盐。治今江苏泰州市。南唐升元元年93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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