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舶法则
历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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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海外贸易条例。先后颁布两次:第一次在至元三十年(1293),共二十三条;第二次在延祐元年(1314),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有:舶商出海手续,舶船回国时的检查办法,抽分抽税比例,禁止出口的货物种类,外船、外人来元的处置办法等。两次颁布的法则大体相同,但前一次规定七处港口设立市舶司,后一次减为三处,并把抽分比例提高一倍。
词语分解
- 市舶的解释 1.古代中国对中外互市商船的通称。亦指海外贸易。新唐书·卢奂传:“污吏歛手,中人之市舶者亦不敢干其法,远俗为安。”资治通鉴·唐玄宗开元四年:“有胡人上言海南多珠翠奇宝,可往营致,因言市舶之利。”明史·外国传四·琉球:“贡使至 浙江 ,典市舶者復请籍其所齎。”2.市舶使或市舶司的省称。宋史·食货志下八:“九年, 集贤殿 修撰 程师孟 请罢 杭 , 明州 市舶,诸舶皆隶属 广州 一司。”
- 法则的解释 1 ∶规律自然的法则2 ∶法度;规范3 ∶方法,办法我教你一个法则,唤做负荆请罪。——水浒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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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人。炀帝时,任太医博士。精病源症候之理。大业六年610奉敕主编诸病源候论,为中国第一部病因症候学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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