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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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八月清政府为筹备立宪先期制定的宪法纲要。共二十三条。由“君上大权”与“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前者属“正文”,共十四条。后者属“附录”,共九条。规定皇统永远世袭、皇权不可侵犯,皇帝有制订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院、任免官吏、统军队、宣战媾和、宣布戒严、总揽法等特权;同时还规定,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得皇帝批准,不准施行。臣民有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与纳税、当兵之义务,但皇帝可以诏令限制人民自由。

词语分解

  • 钦定的解释 皇帝自己著述或亲自审定
  • 大纲的解释 1.网的总绳。 三国 魏 曹植 白鹤赋:“冀大纲之解结,得奋翅而远游。”2.总纲;要点。汉书·叙传下:“略存大纲,以统旧文。” 宋 苏洵 上韩枢密书:“太尉取其大纲而无责其纤悉。” 清 李渔 闲情偶寄·词曲·词采:“文章头绪之最繁者,莫填词若矣。予请总其大纲,则不出情景二字。”3.特指著作、讲稿、计划等经系统排列的内容要点。 郭沫若 洪波曲第七章一:“决定工作方针,颁发每周宣传大纲,而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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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铁模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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