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澳租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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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德租胶澳专条》。德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租借胶州湾的条约。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1898.3.6)总理衙门大臣李鸿章、翁同龢与德国驻华公使海靖(EdmundHeyking, 1850—1915)在北京签订。共三端十款。主要内容:(1)胶州湾租与德国,租期九十九年;期满前德国如愿归还租地,中国赔偿一切费用,将较相宜之地,让与德国;德军在胶州湾沿岸一百华里内自由通行。(2)允德国在山东修铁路。由胶州湾经潍县青州博山、淄川、邹平等地达济南及山东边境;由胶州湾经沂州(今临沂)、莱芜达济南。铁路沿线三十华里以内的矿产德国有权开采。(3)在山东举办任何事业,需外人、外资、外国器材时,德国享有优先承办权。同年五月在柏林交换批准。山东遂成为德国的势力范围。

词语分解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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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宋陈彭年撰。一卷。记南唐义祖徐温、烈祖李昪、元宗李璟、后主李煜四代史事,以补江南录之所未备,故名别录。宋史·艺文志与晁公武郡斋读书志皆著录四卷,当是以一代为一卷。今本一卷,疑为后人所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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