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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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泊所怎么写好看

河泊所怎么写好看

明清掌征收鱼税机构。设于全国各河湖堰池。明代定天下凡二百五十二所,视事之繁简设官一至三人不等;清代仅于广东南海、番禺二县设河泊所二处,各置大使一人,品秩未入流,掌收鱼税。

词语分解

  • 河泊所的解释 元 代在 建康 、 安庆 、 池州 等处设置的掌收鱼税的官署。 明 代广为设置, 洪武 十五年,全国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处。 清 代只在 广东 设河泊所官二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一回:“原来这河泊所是 广东 独有的官,虽是个从九、未入,他那进款可了不得。”
  • 所的字典解释 所 suǒ 处,地方: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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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置。治今湖北秭归县。两汉属南郡。三国吴先属宜都郡,后改属建平郡。北周武帝改为长宁县。隋大业中复为秭归县,属巴东郡。唐以后为归州治。南宋端平三年1236迁治江南。明洪武初迁治江北今县东南。洪武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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