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见“包衣阿哈”。
明代酷刑。明律不载。洪武时,若守令贪酷,许民赴京陈诉,赃重者剥皮实草,悬皮于所治官府公座之旁,以警后任。府、州、卫、县之左,皆立土地庙为行剥之所,故名曰“皮场庙”。后废罢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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