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秘通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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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中秘天津条约》。秘鲁胁迫清政府订立的条约。同治十三年五月十三日(1874.6.26),由北洋大臣李鸿章与秘鲁使臣葛尔西耶(Aurelio Garcia Y. Garcia)签于天津。凡十九款。主要内容:(1)两国可互派使臣驻京;(2)两国可互派事驻对方有他国领事所驻之地;(3)两国可在对方通商口岸贸易,互享最惠国待遇;(4)不准在澳门及中国各口诱、掠华人出洋;(5)秘鲁享领事裁权。该约某些条款表面上对等互惠,但在当时条件下实际上只能惠及秘鲁。同日还签订了《中秘天津会议专条》。

词语分解

  • 中秘的解释 见“ 中秘 ”。亦作“ 中祕 ”。1.中书省和秘书省的合称。魏书·伊馛传:“中祕二省,多诸文士。” 明 李东阳 送张修撰养正擢佥都御史北巡诗:“共道臺臣出中秘,不比御史尚书郎。”2.宫廷珍藏图书文物之所。 宋 晁补之 齐州谢到任表:“歷尘中秘之五资,坐守集仙之四库。” 金 元好问 密公宝章小集诗:“王家书絶画亦絶,欲与中秘论低昂。” 元 虞集 题旦景初佥司画诗:“ 毕宏 韦偃 出中祕,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历史知识推荐:交议档

档案名称。清代军机处之档册。记载奉朱批交各衙门议奏之折件的目录,并按件注明交某部议奏之批旨。已办者上盖木戳“议复”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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