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巴和好通商条约

历史知识

简称《中巴通商条约》,亦称《中巴天津条约》。巴西挟持清政府订立的条约。光绪七年八月十一日(1881.10.3),由钦差全权大臣李鸿章与巴西政府特使喀拉多(EduardoCallado)签于天津。凡十七款。主要内容:(1)两国可互派使臣驻京;(2)两国可在通商口岸互设事;(3)两国人民可遵章在对方各地游历和在通商各口贸易,互享最惠待遇;(4)不得贩运鸦片至对方;(5)巴西享领事裁权。此约某些条款表面上对等互惠,但在当时条件下实际只能惠及巴西。

词语分解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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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扞关,又名瞿塘关。春秋楚筑。在今重庆奉节县东长江北岸,后移于长江南岸。战国时为巴、楚交争之地。汉有江关都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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