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官名。清末各省巡警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地方官制置,每省一人,正四品,简任。任期三年,归总督统属,由民政部考查。掌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并监督指挥所属各官。设巡警公所为衙署,领总务、司法、行政、卫生四科,每科设正、副科长各一人,领科员若干分司理事。
明代漕军粮饷。永乐五年1407定漕运旗军不分远近,每人支给行粮三石。宣德九年1434止给二石,后屡有增减。凡遇漕粮损失者则于行粮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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