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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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人法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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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惩处八旗户下逃人之法令。为清初一大弊政。清兵入关后,八旗贵族官兵将大量俘掠人口及投充汉人,或作为家内奴仆,或安置旗地从事生产。他们备受凌虐,多离主逃亡,谓之逃人。为保证八旗贵族利益,顺治元年(1644)即申严逃人之令,三年,以逃者日多,复明令严加惩处,对“窝主”刑罚尤重,凡窝藏逃人,处死籍没,罪及邻里,所在州县官亦坐以失察之罪。十一年于兵部设督捕衙门其事。讦告之风盛行,无辜民人往往被指为窝主,秋审重犯,半为窝逃。无论官民贫富,人人自危,社会动荡不宁。康熙以后,旗地逐步采用租佃制经营,逃人问题已趋缓和,法令也随之放宽。康熙三十八年(1699),改督捕衙门为督捕司,隶刑部,逃人案件日渐稀少。

词语分解

  • 逃人的解释 1.犹逃犯。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禀帖赘说:“逃人 李大 ,即前解役 杜兰 等所疎脱者也。”清史稿·圣祖纪一:“御史 田六善 言奸民告訐,於南人不曰‘通海’,则曰‘逆书’,北人不曰‘ 于七 党’,则曰‘逃人’,请鞫诬反坐。”2.逃避人世。 康有为 大同书甲部绪言:“吾既为人,吾将忍心而逃人,不共其忧患焉?”
  • 法的字典解释 法 f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办

历史知识推荐:会审

司法制度。由若干部门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称会审。如明代重大案件,由都察院、刑部、大理寺会审,或由九卿会审。清沿其制,死刑案件由三法司会审;非常大案临时命王、大臣、九卿参加会审;宗室、觉罗犯罪,由宗人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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