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汉铁路借款续增合同

历史知识

芦(卢)

清光绪二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1897.7.27)中国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与比利时合股公代表在上海签订。凡六款。主要内容:批准草合同;比公司允代铁路总公司估勘、测量芦汉全路工程,绘制桥梁、屯栈、车站、机厂工程图式及应用材料货色;龙头、车辆、横板、钢轨等亦代为考订式样,呈督办大臣核定施行;借款利息四厘五。嗣加改订,见“芦汉铁路行车合同”。

词语分解

  • 合同的解释 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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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南朝宋公府僚属诸曹之一,掌文翰,长官为参军。齐、梁、陈公府、将军府、北齐公府、护军府、诸州府亦置,长官为行参军。又,一说北魏所置“默曹”,亦即“墨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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