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北京条约

历史知识

名《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葡萄牙在英国支持下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1887.12.1),由清政府代表奕劻、毓汶与葡方代表罗沙(Thomas de Souza Roza)签于北京。凡五十四款。主要内容:(1)承认《中葡会议草约》之规定,葡国永驻和管理澳门及澳属之地;(2)葡国可派使节驻北京,在华通商口岸设事,享领事裁权;(3)葡人可在华通商口岸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雇役华人,享他国所享一切特权;(4)清方负责保护在华葡人之人身安全及财货、债权;(5)传天主教“全获保护”,不得“苛待禁阻”;(6)葡享片面最惠国待遇。

词语分解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历史知识推荐:灵石县

隋开皇十年590置。治今山西灵石县。属西河郡。义宁元年617改属霍山郡。唐属汾州。五代及宋因之。元、明初属霍州。万历以后先后属汾州府、平阳府。清乾隆三十七年1772又属霍州。民国初属山西省。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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