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奥匈通商条约
历史知识
亦称《中奥北京条约》。奥匈帝国在英国支持下,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八年七月二十六日(1869.9.2),由钦差全权大臣董恂、崇厚与奥匈帝国代表毕慈(Antonvon Petz)签于北京。凡四十五款。主要内容:(1)奥可遣使驻北京和往来中国各处;(2)中国各通商口岸准奥设领事,任奥人贸易、居住、租地建造、雇佣华人、买卖各种书籍;(3)奥国在华商税俱照通例,与列强均等;(4)清方负责保护奥人在华之财货、债权;(5)奥享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随同此约还签订了《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词语分解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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