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宣统二年二月二十五日(1910.4.4)中日两国政府在奉天(今沈阳)订立。清政府同意日本在鸭绿江上架设朝鲜至中国安东之桥梁。中方主张照各国通例在国境换车,然《协定》规定俟日后协定满、韩铁道联络业务时商议。还规定从江心起至西岸之一半桥梁十五年后由中国赎收。
词语分解
- 协定的解释 1 ∶经过协商订立共同遵守条款的文件2 ∶经过谈判而达成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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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明代工部屯田司之属。掌皇室百官衙门所需柴炭之采烧供给等事。设大使、副使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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