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即“弘吉剌”。
官署名。清末司法改革,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起,在京师及各省省会,于设立高等审判厅外,又陆续设立高等检察厅,以执行检察职权见“检察厅”条。置检察长、检察官、典簿、主簿、录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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