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国籍条例

历史知识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布,共五章二十四条。详细规定有关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的各项则。并制订《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十条,具体规定出籍办法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词语分解

  • 大清的解释 1.谓大道。管子·内业:“乃能戴大圜,而履大方,鑑於大清,视於大明。” 尹知章 注:“大清,道也。”2.指政治清明。隶释·汉太尉杨震碑:“立朝正色,恪勤竭忠,无德不旌,靡恶不形,将训品物,以济大清。”
  • 条例的解释 1 ∶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的法律文件安全条例2 ∶也指团体制定的章程组织条例

历史知识推荐:姚僧垣

499—583 南北朝时吴兴武康今浙江德清西人,字法卫。初仕梁,为太医正,兼中书舍人。侯景之乱后,侍医梁元帝。西魏破江陵今湖北荆州,被丞相宇文泰征召至长安。医术高妙,每多奇效。金州刺史伊娄穆患疾,自腰

关注微信公众号:词典网,查询回复:大清国籍条例历史

公众号
纠错

猜你喜欢

相关推荐

电脑版 历史知识 词典网
m.CiDianW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