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复
历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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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捐纳授官途径之一。凡官吏因公失误或无实犯赃私而受到降革留任、离任、夺衔、夺资及摘翎等处分者,可以纳捐坐补原缺,称为捐复。旧例,官吏缘事受处分,非数年无过,不得开复。乾隆中,初定因公失误无余罪,可以捐复。继定因公处分停止升转者,许捐复。嘉庆中规定,大计劾参,有疾休致,调治就痊及特旨降革留任限年开复人员,加十分之五捐复。咸丰中准许一、二品大员捐复原官顶戴。此外,文职京察、大计六法,武职军政被劾,无奸赃情罪,亦许捐复原衔。
词语分解
- 捐复的解释 捐银恢复受处分降革的原官。 清 代的一种弊政。清史稿·选举志七:“﹝ 康熙 ﹞三十五年,帝念降革留任人员,因公处分,輒停陞转,詔许捐復。”官场现形记第三回:“然后拿银子捐復原官。”
- 捐的字典解释 捐 juān 舍弃,抛弃:捐弃
- 复的字典解释 复 (①复④復⑤複) fù 回去,返: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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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马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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