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院评事
历史官职
官名。北洋政府设置,执行平政院的审理权,员额十五人,分在三庭办事。参见“平政院”。
词语分解
- 平政的解释 谓修明政治。荀子·王制:“故君人者,欲安,则莫若平政爱民矣。”后汉书·梁统传:“大狱一起,无辜者众,死囚久繫,纤微成大,非所以顺迎和气,平政成化也。” 清 王夫之 读四书大全说·孟子·离娄下篇二:“‘行辟人’,亦是平政之事。”平征,均平其税。周礼·地官·小司徒:“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职,而平其政。” 郑玄 注:“政,税也。政当作征。”周礼·地官·遂人:“以土均平政。” 郑玄 注:“政读为征。
- 评事的解释 评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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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常科科目之一。唐德宗贞元年间设置,考唐玄宗开元中制定的礼仪制度。通大义百条、策三道者,超资与官;义通七十、策通二者,为及格;以下为不及格。其有散官6*能通者,亦依正员。北宋初沿置此科,考墨义三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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