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尚书
历史官职
官名。清末民政部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 (1906),改巡警部尚书设。从一品。掌主版籍,整饬风教,绥靖黎物,以奠邦治。宣统三年 (1911),改民政大臣。
官名。清末置,为民政部长官,员额一人。见“民政部”。
词语分解
- 民政的解释 政府处理的有关人民的行政事务,如户政、婚姻登记、优抚、救济等
- 尚书的解释 1 ∶中国古代官名。执掌文书奏章。作为官名,始置于战国时,或称“掌书”。秦为少府属官,汉武帝提高皇权,因尚书在皇帝左右办事,地位逐渐重要。后各朝均有设置,清代相沿不改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三国蜀· 诸葛亮出师表上书乞骸骨,征拜尚书。——后汉书·张衡传2 ∶明清
历史官职推荐:征收课税所
官署名。简称课税所。元朝太宗二年1230置,共分燕京、宣德、西京、太原、平阳、真定、东平、北京、平州、济南十路,合称十路征收课税所或十路征收宣课所,掌各路内赋税征发与转运等务。长官为正、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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