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任警察官任用资格

历史官职

依照6*6*政府于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公布的《警察官任用条例》的规定,荐任警察官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始能任用:一、经高等警察行政人员考试及格者;二、曾任警察官或专办警察行政事务的荐任官经铨叙合格者;三、曾任高级委任警察官三年以上经铨叙合格者;四、在国内或认可的国外警察官学校毕业曾任最高级委任警察官一年以上或于本条例施行前曾任委任警察官三年以上成绩卓著铨叙合格者;五、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法律或政治学系毕业曾任最高级委任警察官二年以上或于本条例实行前曾任委任警察官四年以上有卓著成绩经铨叙合格者;六、在国内外认可的军事专门学校或军官学校毕业曾任最高级委任警察官二年以上经甄别审查合格或在条例实行前曾任委任警察官四年以上成绩卓著经证明属实者;七、在国内外认可的警官学校毕业,曾任委任警察官一年以上并有关于警察学术方面的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八、在国内或认可的国外大学法律、政治学系或军事专门学校、军官学校毕业曾任最高级委任警察官二年以上并有关于警察学术方面的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词语分解

  • 资格的解释 1 ∶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取得竞选总统资格2 ∶从事某种活动时间长短所形成的身分摆老资格

历史官职推荐:成愈郎

阶官名。金朝太医二十五阶之第十八阶,秩正八品上。 官名,也是官阶名。金朝的太医官,自从四品始,以下分为(二)十五阶。正八品上,称成愈郎。见金史·百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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