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唐制,高级官员子孙初仕不得任外官。大历十二年(公元777年)五月皇帝以敕具体规定:“现任中书门下两省五品以上、尚书省三品已上子孙各授官者,一切拟京官,不得拟州县官。”
散官名。明洪武四年1371置,为钦天监散官,授以少监。十五年废,改依文散官分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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