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院参事
历史官职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无定额,奏任。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
词语分解
- 法制的解释 法令制度
- 参事的解释 1.参核其事;参与其事。 汉 扬雄 太玄·玄莹:“夫一一,所以摹始而测深也;三三,所以尽终而极崈也;二二,所以参事而要中也。” 三国 蜀 诸葛亮 又与群下教:“前参事於 幼宰 ,每言则尽;后从事於 伟度 ,数有諫止。”2.官名;职务名。 隋 时掌管桥梁渡口的都水台有参事。 清 末和 民国 初年政府机关亦设参事。解放后,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也设立参事职务。参阅隋书·百官志中、清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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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东汉献帝建安196—220初曹操置一说曹操并未置,此系敌方诋斥之辞。南朝宋置,主发掘坟墓,搜括金宝。见三国志·袁绍传裴松之注引魏氏春秋,宋书·前废帝纪。 官名,东汉末年袁绍说曹操置此官掌发掘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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