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府州县的等级之一。(1) 县。唐为八等县的第四等,宋为七等县的第四等,三千户以上的县属之。(2) 州。唐为七等州的第四等,宋为八等州的第四等。(3) 府。宋制为七等府的第三等。参见“望”。
指俸六百石以上的官吏。汉书·景帝纪:“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铜印墨绶的官吏皆六百石以上。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令司隶校尉、部刺史岁上墨绶长吏视事三岁已上理状尤异者各一人,与计(吏)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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