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

历史知识

清宣统二年八月二十五日(1910.9.28)订于北京。清政府为造津浦铁路向德、英银行续借四百八十万英镑,所订条件与《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基本相同,惟增加直、鲁、苏、皖四省厘税三百六十万两作保。

词语分解

  • 合同的解释 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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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制用语。宋官员磨勘制度中的一项规定。凡官员磨勘转官,有规定年限,若获朝廷恩例,得以减少一定年数,提前转官或参选,称减年。朝廷对减磨勘年官员颁发公据,以资证明。吏人、宦官任职年满,依法可补授官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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