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职犯公坐

历史知识

唐律术语。同职指同僚,此处指主管审大理寺同僚;公坐指非因有意偏私而犯的过失。大理寺的同职为卿、少卿、正、丞、主簿、录事、府、史等。共分四等:卿(长官),少卿及正(通判官),丞(判官),府及史。如某一等在断案过程中有失(称为首,即主要负责人),其余三等(称第一、第二、第三从)亦受程度不同的惩罚,故称。参见“公坐相承减”。

词语分解

  • 同职的解释 谓有共同职守者。指僚属。 宋 沉括 梦溪笔谈·权智:“ 述古 自率同职,祷钟甚肃。”
  • 公坐的解释 1.因公务犯罪。 晋 葛洪 抱朴子·审举:“又诸居职其犯公坐者,以法律从事。”续资治通鉴·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庚子,太常博士 邓餘庆 ,坐受誓戒不及,在法,私罪当劾举主,詔释之。帝因谓宰相曰:‘连坐举官,诚亦不易;如此公坐,犹或可矜。’”2.谓公众场合。宋书·袁湛传:“ 重 ( 谢重 )子 绚 , 湛 之甥也,尝於公坐陵 湛 。”元典章·吏部六·儒吏:“本府州官公坐对众,将犯重刑人某至徒人某,

历史知识推荐:六镇

北魏太武帝拓跋焘时所置六个军镇的合称。详“六镇之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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