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
历史知识
回避怎么写好看
官制用语。汉代有“三互法”,令婚姻之家及两州之人,为官不得相邻,以避嫌疑。唐广德二年(764),令中书、门下两省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御史五品以上,诸同正员三品以下及诸王、驸马等,其亲属及女婿、外甥,不得任京兆府判司、畿令、赤县丞、簿、尉。永泰元年(765),复令不得任本贯州、县官及本贯邻县官。宋代官员,凡本族缌麻以上亲、有服及无服外亲,于职事有统摄或相干者,皆须回避。如宰相、执政亲属不得任两制及台谏官,官员不得在祖籍及有亲戚处任地方长官。明初,定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后,免南北之限,除学官外,一律不得于本省为官。清代法渐细密,文职官员不得在本籍和原籍任职,亲属不得在同一地方或同一衙门做官。另,明、清乡会试,上自主考官,下至总理供给官,其子弟、本族、姻亲及其他至亲等,不许入考,亦谓之回避。
词语分解
- 回避的解释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回避制度
- 回的字典解释 回 (③迴) huí 还,走向原来的地方:回家
- 避的字典解释 避 bì 躲,设法躲开: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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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清末郭嵩焘著。五十五卷。光绪十八年1892刻本。包括奏疏、文集、诗集三类,郭于光绪初曾充出使英、法等国大臣,以熟悉洋务著称,书中涉及洋务的文字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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